受贿4.4亿余元,江苏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被判死缓!

2022-09-22 渥太华微生活
来源:央视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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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9月22日,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、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、行贿、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、伪造身份证件一案,对被告人王立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;以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以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;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;对王立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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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审理查明:1993年至2020年,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、北宁市公安局局长、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,葫芦岛市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,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,大连市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,江苏省副省长、省公安厅厅长及江苏省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,以及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他人在企业经营、贷款办理、职务调整、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.4亿余元。王立科为谋求本人及他人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,先后多次向公安部原党委委员、副部长孙力军等人行贿共计9731万余元。王立科明知娄河涉黑犯罪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充当该组织的“保护伞”,长期放任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帮助该组织逃避查禁与打击,并为该组织协调银行贷款,致使其不断发展壮大,称霸一方,严重破坏当地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。王立科还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亲属、特定关系人等违法办理多份虚假身份证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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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立科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、行贿罪、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伪造身份证件罪。王立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、调整,帮助有关企业协调银行贷款致使巨额贷款无法偿还,还多次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,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特别恶劣,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,论罪应当判处死刑;王立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,情节特别严重;长期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伪造多份居民身份证件,均属情节严重,对其所犯行贿罪、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伪造身份证件罪,亦应依法惩处,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。鉴于王立科主动到案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,积极退缴绝大部分违法所得,具有从轻处罚情节,对其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。根据王立科犯罪的事实、情节和对国家、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,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王立科简历

王立科,男,1964年12月生,满族,山东蓬莱人,中央党校大学学历,工商管理硕士学位,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1980年12月参加工作。

1980.12 辽宁省北镇县建设局房管所房管员

1981.07 辽宁省北镇县自来水公司政工员

1982.10 辽宁省北镇县广宁派出所民警

1987.01 辽宁省北镇县广宁派出所副所长

1987.12 辽宁省北镇县公安局交警队科员、副教导员、教导员(其间:1990.08-1992.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)

(1986.09-1988.07辽宁省锦州市委党校党务与行政管理专业大专班学习)

1993.09 辽宁省北镇县公安局副局长(1994.08明确为正科级)

1998.08 辽宁省北宁市公安局政委、党组副书记(副处级)

1999.12 辽宁省北宁市公安局局长、党组书记

2002.06 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(2003.06明确为正处级)

2004.06 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、党委副书记

2006.12 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局长、党委书记

2007.08 辽宁省葫芦岛市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

(2006.08-2008.0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学习,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)

2008.09 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

2009.08 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,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、党组副书记

2009.12 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,大连市公安局局长、党组书记

2010.04 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、党组书记

2012.11 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、党委副书记,大连市政府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

2013.03 江苏省省长助理、省政府党组成员,省公安厅厅长、党委书记

2013.12 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、副省长,省公安厅厅长、党委书记

2015.11 江苏省委常委、省委政法委书记,省政府党组成员,省公安厅厅长、党委书记

2017.07 江苏省委常委、省委政法委书记,省公安厅厅长

2017.09 江苏省委常委、省委政法委书记

党的十六大、十七大、十八大代表,十三届江苏省委委员、常委,省十二届人大代表。(简历摘自人民网,截至2017年9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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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部评论 (2)
匿名天使 发表评论于:2022-09-22 07:20:02
把死缓撤销吧!除了死刑立即执行,该判多少年是多少年。死缓像是噱头,有名无实罢了!
匿名天使 发表评论于:2022-09-22 07:19:52
政法委书记啊!为什么是如此下场?知法犯法!如此重要的位置,最可恶的就是黑社会保护伞!就一条就应该是死刑!应该死几次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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